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4民终2754号
刘聪:
本院受理刘家矿与刘聪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04民终2754号。因你通过其他途径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04民终2754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4)皖0406民初184民事判决;二、刘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刘家矿运费6950元及赔偿损失5860元,合计128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均由刘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