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4民终2108号
淮南市华昌实业公司:
本院受理魏红与淮南市华昌实业公司、淮南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4民终2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4)皖040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4)皖040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确认魏红与淮南市华昌实业公司于1993年8月13日至2002年4月3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确认魏红与淮南市华昌实业公司于1993年8月13日至2001年11月2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魏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0二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