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4民终2476号
朱炜:
本院受理魏丛智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04民终2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准许魏丛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0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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