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4民终164号
魏敬明、凤台县智行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成都风乐玛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士跃、魏敬明、凤台县智行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皖04民终164号。因你们通过其他途径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皖04民终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52元,由成都风乐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