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4)皖04民终188号
钮成同: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钮成同与被上诉人钮纪凤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钮成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875元,减半收取1437.5元,由钮成同负担。本裁定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4)皖04民终18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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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