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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骑行撞伤人 法庭调解促履行
作者:葛晨  发布时间:2024-02-21 14:59:25 打印 字号: | |

近期,寿县法院新桥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23年8月,被告金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寿县炎刘镇寿州大道与幸福大道交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与行驶至此的原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由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和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此后王某去医院就诊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各项医疗费用。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接案以后,承办法官认真审阅卷宗、核实相关证据,与双方当事人多次联系沟通案情、了解诉求,对案件有了全面的掌握,认为该案并不复杂,且原被告均同意庭前调解,法官耐心对双方当事人说法理,讲事理,并听取了双方关于赔偿金额的意见,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考虑到赔偿金额并不大,承办法官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后,反复叮嘱被告金某一定要按照协议约定期限向原告王某支付赔偿款项。该案调解完毕第二天,法庭就收到了被告金某反馈,其已经通过银行转账提前向原告王某支付了赔偿款。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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