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皖04行初102号
胡东明:
本院于2023年9月4日受理的原告淮南市石油化工厂与被告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政府与第三人胡东明、宋光瑞、宋宝东、刘雨华、杨桂华、尹利民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结案文书及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淮南市石油化工厂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淮南市石油化工厂负担。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行政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公告单位: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唐海燕
电话:0554-6612016/6612078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