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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13 08:56:06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3)皖04民初133号

 

本院在审理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被告刘毅、刘磊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 公益诉讼人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毅、刘磊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50万元。2、判令被告刘毅、刘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报刊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3、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初,被告刘毅、刘磊兄弟二人在共同经营拼多多网店时,发现网店销售假冒品牌手机后盖能够牟利,二人遂合意在未取得华为、荣耀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注册多个拼多多网店销售假冒华为、荣耀商标的手机后盖。后从山东、深圳等地购进多个型号的假冒华为、荣耀商标的手机后盖,以湖北省天门市多祥镇仙北工业园汉江广场1号楼2602室为存货地点,在网店上架进行销售。2021年3月至2023年3月,二人销售假冒华为、荣耀注册商标的手机后盖的金额近250万元,非法获利20万元。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刘毅、刘磊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案件中依职权发现,发函我委,建议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上述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款、支付三倍价款的赔偿金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依法判决。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刘毅、刘磊向原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50万元,支付原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律师代理费1万元,合计251万元;

二、具体支付期限及方式:刘毅、刘磊于签署本调解协议时支付5万元惩罚性赔偿金及1万元律师代理费,于签收调解书时支付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60万元,2025年6月30日前支付60万元,2025年12月31日前支付55万元,被告刘毅、刘磊若任何一次没有按期履行,原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就全部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刘毅、刘磊自行支付至原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指定账户,户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

账号:1302010109022168969;开户行:工商银行四牌楼支行;

三、被告刘毅、刘磊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在全国发行的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费用由被告刘毅、刘磊承担;

四、本案受理费26880元,减半收取13440元由被告刘毅、刘磊承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联系人: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王伟

联系电话:0554-6612299

联系地址:淮南市洞山中路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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