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4民初134号
本院于 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刘士华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士华于公告期满后一周内对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赔偿1200元。
二、刘士华于公告期满后一周内对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将上述调解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期满后,经审查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本院将出具调解书。
联系人: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李永
联系电话:0554-6612027
联系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