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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淮南中院集中宣判2起毒品犯罪案件
作者:张晓虎 方硕  发布时间:2023-06-27 09:02:26 打印 字号: | |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震慑犯罪分子,增强全民识毒、防毒、拒毒意识,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集中宣判了2起毒品犯罪案件,共13人获罪,充分展示了淮南法院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和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法治立场。

案件一:请托购毒 以贩养吸

2022年7月底,钱某欲购买毒品,遂联系刘某和王某帮忙。王某遂联系武汉贩毒人员吴某(另案处理),与吴某约定以2000元购买一克冰毒。王某通过银行卡将2000元现金存入吴某账户,吴某以快递形式将毒品由湖北邮寄至淮南。8月2日,刘某、王某陪同钱某将毒品取回,同时刘某吸食了部分毒品。当晚,钱某联系王某,让其帮忙将手中剩余的毒品卖掉。次日,毒品由王某从淮南带至合肥交给王某嵩。8月4日上午,王某嵩以2700元的价格出售冰毒,毒资分批支付。本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一审,淮南中院二审,4名被告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至16000元不等。

法院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王某、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因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未执行完毕,应数罪并罚。钱某、王某嵩、王某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案件二:分工合作 团伙制毒

2021年8月,潘某、王某、廖某共谋生产用于制毒的原材料羟亚胺向外出售。其中潘某负责提供生产技术、购买生产设备和制作羟亚胺,王某、廖某负责出资和提供生产场地,王某将自己位于淮南市安成镇潘淮公路西侧的一处厂房四楼顶的楼梯间作为生产羟亚胺的生产车间。潘某陆续购买制冷机、真空机、脱水机、搅拌桶等设备材料,并陆续联系夏某、姚某帮其购买邻酮、溴素等原料;聂某安负责驾车接送人员、拉设备以及协助制毒工作。后为解决资金问题,张某甲、张某乙在明知上述人员行为时,以入股形式提供钱款供团伙购买原料、设备。2022年5月,该犯罪团伙在车间内共计生产出45余公斤羟亚胺成品。5月13日晚,该团伙在淮南西商农商城与一广西男子交易,出售25公斤羟亚胺获利29万元。5月24日上午,该团伙准备前往阜阳市再次交易,在太和东高速收费站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20公斤羟亚胺。

本案由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淮南中院二审,9名被告人因犯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37000元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等九人违反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材料羟亚胺,均已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且数量达到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部分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甲、张某乙仅提供资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针对上述案件反映出的毒品案件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特别是犯罪分子利用快递运毒这一显著特征,田家庵区法院向淮南市邮政管理局、武汉市邮政管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相关部门严格邮政业务市场准入,加大快递收寄环节把关力度,依法监督管理辖区内邮政市场。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主张。长期以来,淮南法院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禁毒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全市毒品犯罪涉案案件数、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禁毒治理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当下,毒品犯罪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人民法院禁毒工作仍面临诸多风险挑战。淮南法院将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禁毒决策部署,坚持发扬斗争精神,以“毒品一日不除,禁毒斗争就一日不能松懈”的韧劲,全面提升毒品案件审判质效,深入参与禁毒综合治理,确保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努力营造晴朗无毒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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