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2023)皖04民初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被告王华浩、李豆豆、程落旺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将调解协议内容公告如下:
一、 公益诉讼人请求及理由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李豆豆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31600元。2、判令被告程落旺向原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91200元。3、判令被告王华浩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王华浩、李豆豆、程落旺对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在安徽省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5、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份,被告王华浩在颍上县慎城镇尤岗社区蒋庄队租了一套民房,然后与谢永甲一起去外地购买了一台封盖机,又购买了灌装机器和大量散酒、包材等,开始在民房内大肆生产假冒古井原浆和口子窖系列白酒,并对外销售。其中:1、2020年8月至12月15日间,王华浩将制作好的假冒古井原浆、口子窖系列白酒共计980件(规格1x4),以140元/件或15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凤台县人李豆豆,李豆豆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已付给王华浩122600元。2、2020年9月至11月间,王华浩将制作好的假冒古井原浆系列白酒共计762件(规格1x4),以140-17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枞阳县人程落旺,程落旺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共付给王华浩110500元。3、2020年9月至10月间,王华浩将制作好的假冒古井原浆系列白酒共计100件(规格1x4),以150元/件的价格销售给定远县人王开铜,王开铜共付给王华浩现金15000元。被告李豆豆从王华浩手中购进上述大量假冒古井原浆、口子窖系列白酒后,主要将假酒批发销售给凤台县本地的一些小超市零售,自己零售了部分假酒,销售金额共计177200元。被告程落旺从王华浩处购进假冒古井原浆系列白酒后, 主要将假酒批发销售给枞阳县本地的一些小超市以及在自家超市零售,销售金额共计130400元。以上事实业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李豆豆于2024年2月8日之前支付原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惩罚性赔偿金132900元,王华浩于2024年2月8日之前支付原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惩罚性赔偿金132900元,被告李豆豆与被告王华浩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李豆豆、王华浩未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惩罚性赔偿金,原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按照531600元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程落旺于2024年2月8日之前支付原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惩罚性赔偿金97800元,王华浩于2024年2月8日之前支付原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惩罚性赔偿金97800元,被告程落旺与被告王华浩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程落旺、王华浩未及时足额支付上述惩罚性赔偿金,原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可以按照391200元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程落旺承担律师费6000元,被告王华浩承担律师费3000元,被告李豆豆承担律师费1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13128元,减半收取6564元,由被告王华浩承担。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联系人: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 王伟
联系电话:0554-6612299
联系地址:淮南市洞山中路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