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2023)皖04民终261号
凤台县智慧学校: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士明与被上诉人凤台县智慧学校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2)皖0421民初457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书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3)皖04民终261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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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