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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田家庵区法院再审调解化纠纷
作者:樊婷  发布时间:2022-10-12 08:53: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田家庵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企纠纷再审案件。

原告某营销策划公司与被告某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9年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并判决,后原告上诉,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告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指令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裁定撤销本院及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发回本院重审。

原告与被告签订某楼盘整合营销合作协议书,被告提供在售房源,原告负责整体项目推广,并独家负责团购事宜,原告在合作期内为项目提供网络、户外等所有媒体渠道资源推广,被告负责活动礼品、推广增项等产生的营销费用。双方合作期间,原告在执行合同推广计划外,又根据被告的要求增加营销推广项目(增项),产生费用。但由于被告原因预售许可证等一系列手续不能落实,原计划开盘的时间一再反复推迟,甚至施工现场出现停工迹象,造成众多客户猜忌和顾虑,很多已交纳团购诚意金的客户要求返还已交款项,甚至已交纳首付款的部分购房者退回购房款。为稳定客户情绪,新增预定客户群,持续保持广告宣传热度,被告要求原告垫资增加广告宣传作为推广增项,原告陆续增加二次和第三次营销推广,包括网络、户外、公交、视听等多渠道广告投放,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未能及时开盘导致接近一半的客户申请退回团购诚意金减少的收入部分是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合格的在售房源所导致,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在计划表之外要求的增项所产生的费用也理应由被告承担,但原告多次登门,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辞拒绝,原告将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就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诉讼请求、案件事实、证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研判,从调解入手化解纠纷。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从有利于涉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向双方阐明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情利弊,引导双方调解,并从被告实际履行情况出发,劝说原告放宽期限、分期履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最终,在承办法官多轮调解下,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时隔三年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当事人终于在田家庵区法院握手言和。

田家庵区法院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立足发挥司法职能,对涉企案件坚持调解优先,尽可能降低诉讼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降低诉讼成本和当事人诉累,依法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以公平公正审判助力淮南建设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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