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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配送途中受伤 法院依法确认快递员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方硕  发布时间:2022-04-13 12:45:1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网络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大量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4月11日,记者从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一起快递员与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为快递小哥进一步维权提供了保障。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朱某到淮南一家快递公司应聘快递员。接到公司录用信息后,朱某于11月1日到公司上班并参与快递投送工作,11月4日上午,公司工作人员分拣快递让朱某投送,中午12时10分左右,朱某驾驶公司配备的快递三轮车于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朱某受伤、车辆损坏。另查明,朱某的报酬为按件计付,每送1件给付0.8元。快递公司要求快递员每天上午9点到岗取货,快递三轮车由公司配备。派件和签收信息均需通过公司提供的掌中宝扫码录入。事故发生后,朱某的掌中宝账户被停用。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审查双方关系是否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特征。该案中,朱某每天需按公司要求在上午9点到岗,工作时间由公司决定;朱某按照公司要求投送快递,工作任务由公司决定,朱某并无选择权。同时,朱某在工作中要使用公司配备的掌中宝对快递件投送信息录入,说明朱某需要及时向公司汇报工作成果。可以认定朱某是在快递公司的指挥监督下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确认朱某与快递公司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快递公司提出,朱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和隶属关系,朱某按件取酬,双方之间仅存在快递投送劳务的承包关系,请求淮南中院驳回朱某的诉讼请求。

淮南中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应当根据企业用工事实,从“人身从属性”等角度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进行判断。该案中,快递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朱某为劳动者,双方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条件。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朱某按照公司规定时间上班,使用公司车辆,按公司指派任务进行投递工作,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上均需服从快递公司的指挥,遵守公司制度,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从属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淮南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202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等8家单位共同出台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今年1月份,我省也出台了具体的实施办法。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按照意见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新兴业态的特殊用工情况,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企业的权利义务,依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来源:安徽法制报
责任编辑: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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