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靠邻居家门口修建厕所,致使邻居居住环境质量下降,妨碍日常生活,法院判决后仍不愿自行拆除。近日,大通区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将修建在邻居家门前的厕所拆除,化粪池上的花池高度整改为不超过30公分。
姚某与朱某系邻居关系,在朱某建房时,双方就朱某的建筑已经达成协议,朱某修建在公共通道上化粪池的花池高度不超过30公分。后双方矛盾激化,朱某又在公用道路上紧靠姚某家门口修建厕所,高度达2米多,严重影响了姚某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双方多次沟通并经村委会协商无果后,2021年8月6日,姚某将朱某诉至大通区法院,法院判令朱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在院墙外修建的厕所,将其在公共通道上修建在化粪池上的花池整改为高度不超过30公分。
判决生效后,朱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姚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考虑到姚某、朱某系邻居关系,多次找被执行人朱某要求其按判决履行义务,送达限期履行通知书,同时请村委会协助做朱某思想工作,并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解释,但朱某一直拒不履行。
3月16日,大通区法院出动11名干警,在村干部的现场见证下,依法强制执行。经执行人员好言劝说,被执行人朱某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工作,历经三个多小时,拆除工作全部结束,经申请执行人姚某现场确认后,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强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