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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占用公共通道 法院依法判决拆除
作者:王菊  发布时间:2021-09-15 11:28:26 打印 字号: | |

“感谢法官,我的一块心病终于治好了!”9月14日,当事人张某来到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写着“尽心尽责,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办案法官手中,连声表示感谢。

张某与孙某二人系邻居关系。2020年5月,孙某在距离其入户门延伸的两面墙115cm处安装对开的有锁的纱门。张某以孙某安装的带锁的纱门影响其出行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一审法院认为孙某占用公摊面积安装纱门的行为确系不妥,但并未对张某的居住、出行造成实质性的影响,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淮南中院二审立案后,为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一行前往张某与孙某二人住处,现场实地勘验,了解双方争议焦点。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是基于其对业主共有部分的权利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孙某在门口安装钢纱门的行为,占用了公摊面积,侵害了业主的共同利益。张某作为案涉楼栋的业主,有权利要求孙某拆除占用公摊面积在过道安装的钢纱门,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故淮南中院二审改判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孙某已于近日自行拆除钢纱门,张某及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一面锦旗、一声感谢,承载着当事人对法官办案公正、尽心尽责的认可,传递出司法力量与温度。淮南中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着力为群众办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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