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公司伙同多人跨省倾倒危险废物,导致淮南一处森林公园环境污染。近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该起污染环境案件出一审判决,同时适用民法典,判决四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应急处置、废物处理及生态修复及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49万余元。这是淮南首例环境污染案件中适用民法典关于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浙江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余某明在未核实被告人赵某银有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委托其处置自己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20吨危险废物。赵某银联系被告人范某国一同前往此公司查看该批危险废物。之后,范某国明知被告人陈某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仍然联系陈某进行处置。2020年3月29日,范某国雇佣货车将装有约20吨危险废物的27个吨桶从该公司运至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陈某处。次日晚,陈某驾驶洒水车分两次将全部危险废物倾倒在淮南市上窑林场东侧李家洼与蚌埠交接处一水沟内。
在此过程中,余某明支付给范某国27000元处理费,范某国支付给货车驾驶员4000元运费、支付给陈某5400元处理费、分给赵某银5000元好处费。
2020年3月31日,淮南市大通区生态环境分局接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委托检测,结果显示苯含量、甲苯含量、1,4-二氯苯含量、三氯甲烷含量、四氯化碳含量等均高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中相关物质的浓度限值,淮南市大通区生态环境分局据此认定倾倒物属于危险废物。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淮南市大通区应急管理局处置产生费用共计237万余元。另外,淮南市上窑林场对倾倒现场区域进行绿化,产生费用共计3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浙江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十万元;余某明、范某国、陈某、赵某银四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2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罚金。
同时,针对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一审判决,浙江某公司、范某国、陈某、赵某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承担应急处置、污染废物处理及生态修复等费用240余万元,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金9万余元,并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就污染环境侵权行为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这是淮南市首例适用《民法典》第1232条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条款审判的案件。该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本案污染环境事实虽然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以前,但被告浙江某公司、陈某、范某国、赵某银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行为,对国家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适用民法典规定,并要求此类行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增加行为人的违法犯罪成本,更有利于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公共利益。污染区域位于上窑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对污染区域进行覆土、绿化属于生态环境功能修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淮南法院将以最严格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进生态文明进程,为建设美丽安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