篮球比赛是常见的体育运动之一,身体对抗带来的意外伤害,球友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对一起因篮球运动造成受伤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张某和郑某等人在单位篮球场内自发组织篮球比赛。在一次争抢篮板球的过程中,张某与郑某面部发生接触,张某的上前牙受伤。经医院诊断,张某上前牙一处三分之一折断,张某随后就医治疗,进行了牙齿修复。事后,经协商,郑某向张某给付了2000元补偿金,但双方就剩余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损失共计14901.08元。
法院认为,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运动过程中,队员之间互相激烈对抗,身体接触带来碰撞伤害属常见现象。此案中,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篮球运动爱好者,对篮球运动存在的伤害风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张某自愿与他人参加篮球运动,应当视为其能够接受并承担运动所造成的风险后果,其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张某在比赛中因争抢篮板球,与郑某碰撞造成牙齿受损,不能证明郑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相关行为亦未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故郑某不应承担张某在运动中受伤造成的损害后果。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
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参加的活动属于其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张某在活动中发生的损害纠纷,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