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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起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作者:王菊  发布时间:2020-08-24 14:33: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调解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8年9月15日,王某为其本人向某保险公司淮南支公司投保了“金诺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双方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每年保费14050元,保险金数额50万元;2019年4月,王某被医院诊断为强直性脊柱炎、链球菌感染,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理赔,并单方终止保险合同。王某遂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无效,但由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强制性脊柱炎达到重症标准才承担理赔责任,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患疾病达到重症标准,故其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诉请条件未成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承办法官考虑到王某身体情况及急需治疗的需求,经过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顺利解决了双方之间的纠纷,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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