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田家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底至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寻找幼女QQ号进行添加,并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间,分别添加了三名未满14周岁的幼女,通过给对方发红包、买手机、买玩具、买衣服等物品的方式,要求三名被害人向其发送拍摄的裸照20余张,裸聊视频20余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多种方式引诱幼女拍摄裸照向其发送,并与被害人进行视频裸聊的方式对多名幼女实施猥亵,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强奸、猥亵等性侵儿童犯罪的多发态势,田家庵区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强预防性侵害指示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及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始终坚持对性侵儿童犯罪零容忍态度,为儿童筑起一堵坚固的防火墙。
法官说法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刑法没有对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作出列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