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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喝酒致人死亡法院判决按责赔偿
作者:钮晓凤、陈思雅  发布时间:2020-04-10 15:48:38 打印 字号: | |

酒逢知己千杯少,因贪杯引起的事故也不在少数。近日,田家庵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聚会喝酒致人死亡的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和司法维护社会道德、守护社会底线的立场。

2018年8月26日,郑某永因乔迁在酒店设宴,邀请郑某旭、郑某金、孙某某、曹某某等13人在酒店二楼包厢就餐。用餐期间,曹某某等10人先后离开。下午13时10分许,郑某永离开酒店。此时,包厢内郑某旭、郑某金、孙某某仍未离开,杨某某从其他包厢进入该包厢,四人又喝了约3瓶啤酒,随后杨某某离开。14时30分许,郑某旭、郑某金、孙某某三人一同离开,郑某旭在下楼梯过程中摔倒受伤,后被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2019年9月15日,郑某旭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办理自动出院手续,郑某旭于当日死亡。随后郑某旭的妻子曹某某及三子以生命权纠纷将酒店和当日就餐的13人起诉至田家庵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作为管理人,负有安全防范的义务,该酒店不能证明其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郑某永,作为宴席的召集者和组织者,未尽到对郑某旭的人身安全合理注意及照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郑某金和孙某某与郑某旭同饮酒且同下楼梯,但无法证明下楼梯时对郑某旭尽到有效帮扶或安全提醒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曹某某等10人在事发前一个多小时已先行离开,且无证据证明宴席期间有劝酒或灌酒行为,不予承担赔偿责任。而郑某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患有高血压的情况下,未能对自己饮酒行为进行有效控制和约束,具有明显过错,且其自身过错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综合分析判断确认,法院认定四位原告主张损失数额合计875372.71元,其中酒店承担8%赔偿责任即70029.82元;郑某永承担8%赔偿责任即70029.82元;郑某金、孙某某分别承担2%赔偿责任即17507.45元。


 
责任编辑: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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