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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区法院对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作者:陈慧珺  发布时间:2020-04-03 16:39:27 打印 字号: | |

3月27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大通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孙某毛、陆某、王某桥、易某升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5000元至2万元不等数额罚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孙某毛、陆某、王某桥、易某升、易某昆共承担淮河生态修复费用31.57万元,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就非法采砂破坏淮河生态环境的行为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毛与陆某合伙购买了一艘采砂船。2018年2月份,孙某毛雇佣王某桥多次在淮河河道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田东社区段进行非法采砂,共开采河砂3020吨,共计获利107600元,其中孙某毛获利58000元,陆某获利44600元,王某桥获利5000元。易某昆、易某升事前与孙某毛联系,约定采砂的时间、地点及砂子价格,到达采砂地点后,双方把采砂船和运砂船绑在一起采砂,易某昆、易某升将收购的河砂对外贩卖获利。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毛、陆某、王某桥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在淮河流域淮南段禁采区非法采砂;被告人易某升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孙某毛等人无采矿许可证而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仍与孙某毛等人事先通谋,并非法购买河砂转售牟利,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孙某毛、陆某、王某桥、易某升、易某昆的非法采砂等侵权行为对淮河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理应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结合本案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被告人所获得的利益,参照淮南市水利局出具的评估报告,酌情确定本案生态修复费用为31.57万元,各被告人在各自所参与的范围内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即孙某毛、陆某、王某桥、易某昆在12.54万元(31.57万元×1200吨÷3020吨)范围内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孙某毛、陆某、王某桥、易某升在18.82万元(31.57万元×1800吨÷3020吨)范围内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孙某毛、陆某、王某桥在0.21万元(31.57万元×20吨÷3020吨)范围内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判令各被告人就非法采砂破坏淮河生态的行为在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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