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寿县法院执行局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成功促成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达成执行和解并即时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人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9年7月17日5时59分,刘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7KM+200M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未按规定让行的黄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刘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后对伤残及三期进行了司法鉴定。黄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撞到刘某,致刘某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对因该事故给刘某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由黄某赔偿70%,即5万余元。但黄某未自愿履行。刘某遂于2020年2月2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到执行局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信息进行了全面查询,但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疫情原因,执行法官又多次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被执行人黄某,同时积极联系申请执行人,了解案情细节及诉求。通过释法析理和换位思考下的沟通,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终于让黄某转变了态度,主动要求法院对该案进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也愿意放弃部分权益,最终双方以4万余元的赔偿款达成和解协议并即时结清。至此,一件棘手的涉民生案件得以圆满执行。疫情期间,寿县法院执行干警积极转变工作模式,推行线上执行,加强执行和解这种的运用,积极推动纠纷的快速化解,有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