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具有请求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民事权利能力
天降横祸,父子未谋面已诀别
2016年3月2日20时15分许,聂兵行车至淮潘公路陶圩路口,妻子怀“二胎”的喜悦还在心中弥漫,怎料死亡的大手已将其包围,朱晓与应华两车相撞,第三者聂兵却命丧当场。那条熟悉的回家路聂兵再也走不到终点,终点的人再也等不来夜幕中回家的聂兵……
理赔无果,未生而赔引发争议
朱晓驾驶的车辆系属某物流公司名下,且在某保险公司被投保了多个险种,均在保期内。2016年6月15日,物流公司与死者聂兵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物流公司赔偿聂兵亲属56万元,双方就该事故再无纠纷。协议履行完毕后,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就该交通事故理赔,但保险公司未赔付保险金,物流公司便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案件审理期间,保险公司提出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以及达成赔偿协议时死者聂兵的遗腹子聂桐并未出生,尚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应计算其抚养费。
一审法院认为因本案事故发生时,死者聂兵的妻子王蕊已经怀孕聂桐,聂桐娩出时为活体,其利益应受保护,故保险公司提出的辩解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再起波澜,“胎儿”权益如何保障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聂桐属于被抚养人,并支持抚养费错误。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具有遗产的类似属性,死亡赔偿金的认定和分割时,应类推适用继承法的规定保留遗腹子的份额。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扶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扶养,但因为死亡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根据胎儿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和民法总则立法精神,胎儿具有请求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民事权利能力。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法律填补着缺失的爱
“遗腹子”注定要在残缺的家庭中成长,尚未出世却受世事牵连,无力争辩却也难逃争辩。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也在尽最大的能力填补着缺失的爱。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