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着中国传统酒文化的影响,如今的饭桌上,都不可避免的少不了喝酒助兴。朋友聚会、婚丧嫁娶、升学就业……可以说无酒不成局。然而,喝酒也是一个风险事,生活中饮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除了饮酒者自身需付出惨重的代价,同桌饮酒人也往往会被牵扯承担责任。12月24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19年1月28日,恰逢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赵某某与工友共四人在结束当日的辛苦工作后一起聚餐庆祝。席间,几位工友兴致勃勃地喝上了几杯。酒席散后,赵某某独自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发生了意外,摩托车驶入路边的沟渠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系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所致。事故发生后,赵某某家人伤痛欲绝,在处理完丧事后,多次找到事发时同赵某某一起吃饭饮酒的工友协商赔偿事宜,在协商未果情况下,将工友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在共同饮酒期间,同席者对饮酒人应当负有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如果同席人未尽上述义务致饮酒人出现了身体伤害或死亡,同席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赵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预见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而经公安机关查实,赵某某在饮酒期间并无他人对其强行劝酒;酒后,赵某某也未听从工友劝阻执意驾车返家,加之其系无证驾驶,最终导致其发生意外。因此,工友作为同席者对赵某某的损害事实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鉴于,赵某某发生意外与共同饮酒存在一定关系,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基于公平原则,法庭最终判决由三位工友共同给予赵某某家人经济补偿6万元。判决后,赵某某的三位工友自愿履行了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