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处已拍卖但拒不交付的土地进行强制腾退,将拍卖成功的土地交付买受人,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4年,某融资担保公司委托徽商银行凤台支行向某畜禽养殖公司发放“金桥贷款”200万元,陈某、桂某自愿为该畜禽养殖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融资担保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判令该畜禽养殖公司偿还融资担保公司本息228.8万元,陈某、桂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凤台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凤台县桂集镇凤利路西侧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司法拍卖,竞买人武某以25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在办理交付手续时,虽然经过承办法官多次对陈某、桂某做思想工作、释法讲法,要求该畜禽养殖有限公司迁出土地,但对于顽固的被执行人来说,执行干警的努力没有起到丝毫作用。
12月6日,凤台法院在集中开展“江淮风暴”统一执行行动中,刘法官带队来到该公司处,组织机械进场准备强制腾退。被执行人桂某再度拒不配合执行工作,阻拦挖掘机进场施工,刘法官果断下令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干警依法对其强制拘传。最终,执行干警历时3个小时将地上附着物腾退完毕,将该标的物交付于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