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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作案51起,累犯盗窃受重罚
作者:陈雪  发布时间:2019-12-06 09:13:25 打印 字号: | |

    阜阳二男子因犯盗窃罪在狱中相识,出狱后竟成了“最佳搭档”,六个月内连续盗窃51起。12月3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度该盗窃案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朱某、丁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收购二人赃物的被告人李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朱某和丁某认识多年,曾因一起到霍邱县偷东西入狱2016年,出狱后无所事事的二人商量着一起去偷东西挣点钱,为方便盗窃,还购置了一辆黑色废旧帕萨特轿车和口罩、手套、剪钳、起子、手电筒等作案工具。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二被告人于晚上九点钟驾驶黑色帕萨特轿车从阜阳市出发,沿着阜阳市及周边地市的乡镇水泥路寻找作案目标,一般选择村内卫生室、小超市、无人在家的农宅以及路边停放的车辆。确定作案目标后,先由丁某剪断门锁或砸车玻璃并在一旁放风,随后朱某进屋(车)寻找现金或者值钱的东西。凌晨二人回阜阳后将偷来的东西如电视、电瓶、油等卖给被告人李某,并均分赃款。经法院审理确认,截止2017年2月12日,二被告人在安徽省颍上县、阜南县、太和县、凤台县、淮南市潘集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河南省息县、淮滨县等地区共计实施盗窃51起,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6504.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二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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