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家小狗咬伤他人被告上了法庭,最终被判决赔偿2万元。11月15日,寿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9月的一天,寿县安丰镇的梁奶奶和往常一样到菜市场买菜,一条撒了欢的小狗猛然冲了过来,梁奶奶措不急防的被撞倒在地上致右腿骨折,随后在寿县安康医院住院治疗。事情发生后,梁奶奶与小狗的主人时大爷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未有结果,梁奶奶遂将小狗主人时大爷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大爷未对其饲养的小狗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任由其在人口相对密集的地方随意奔跑撞倒梁奶奶并致其受伤,时大爷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判决时大爷赔偿梁奶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