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年轻人恋爱期间,在爱情的笼罩下往往会给热恋的对方转账520、1314等等金额,以此表达爱意并制造浪漫气氛。遇上特殊的如情人节、七夕节等日子,更会如此。然而一旦恋爱不成闹分手时,就极可能会导致一方以转账为由主张返还。11月4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青年张某某2018年3月通过网聊与女孩刘某某相识,见面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刘某某转账金额不等的钱款,共计91000元。2019年8月,双方因琐事闹矛盾分手,张某某遂向刘某某索要转账款项,刘某某则以赠予为由拒绝返还,张某某遭到拒绝后遂一纸诉状将刘某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张某某于恋爱期间多次向刘某某转账,其中有数额分别为520、1314、921、3344、2018、2019的转账共计26000元,鉴于这些转账数额谐音与情侣之间秀恩爱的语言高度一致,同时结合张某某转账时的语言备注内容,可以认定这些数额系张某某在恋爱期间所作的赠予。张某某现诉请返还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余下的两笔转账共65000元(一笔40000元、一笔25000元),被告对收款事实认可,鉴于该两笔转账款项数额较大,张某某转账行为明显是以结婚为目的所为的婚约给付,现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以缔结结婚为目的的愿望不可能实现,故刘某某应当予以返还。据此,法院判决刘某某返还张某某6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