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递
帮工人意外受害 受益人难推其责
作者:杨胜鹏  发布时间:2019-11-06 16:45:47 打印 字号: | |

为朋友帮忙拖车却遭意外受伤,被帮工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11月1日,寿县法院安丰法庭审结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经法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帮工人赔偿帮工人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2018年2月,寿县保义镇张某某吃完午饭之后,闲来无事便骑上摩托三轮车在自家门口转悠,由于骑行不慎将车意外骑到自家后沟里,好在人员未有受伤。附近的邻居得知后都自发起来为张某某拖车,邻居们用手扶拖拉机系上钢丝绳准备将摩托车往岸上拉,然而就在拖拉过程中,邻居赵某某因钢丝绳突然受力断裂将自己的颈椎打伤。赵某某随后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院费近四万多元,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其颈部损伤被评为十级伤残。赵某某因赔偿事宜多次与张某某协商未果,遂将张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某在无偿帮助张某某拖车过程中受伤,赵某某与张某某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张某某作为帮工中的受益人亦是被拖的摩托车车主,其对赵某某的意外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某在拖车过程中未尽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部分过错,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张某某对赵某某的损失按70%比例予以赔偿并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醒: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由于帮工活动的无偿性,被帮工人理应注意尽到安全防范和监督的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帮工工具,保证帮工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周爽

联系我们

地址:安徽省淮南市洞山中路市中级人民法院             邮政编码:232001                        邮箱:794955919@qq.com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驻院纪检监察组电话:0554-6612019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