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困难的时候,向亲朋好友借款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在有些时候借款行为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比如赌债。然而,是不是所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债务人就不需要偿还了呢?回答是否定的。10月8日,寿县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最终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
寿县保义镇的赵某某常年在上海打工,2017年赵某某在赌场进行赌博时,因资金困难遂向朋友刘某某借款5万元,赵某某承诺给付月息5分的利息,刘某某知道赵某某借款用于赌博,但经不住高利率的诱惑还是将钱借给了赵某某。然而借款后,刘某某向赵某某催要借款本息时,赵某某称自己赌博输了一直不愿还钱。刘某某无奈遂手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本案中,刘某某明知赵某某借款用于赌博并出借,故双方间的借贷行为无效。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刘某某已经支付的借款本金5万元,属于赵某某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赵某某应当予以返还,而对于刘某某主张借款利息的请求,鉴于刘某某明知赵某某将钱用于赌博而出借,存在过错,应不予支持。据此,法庭判决支持刘某某索要借款本金的请求,同时驳回其借款利息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