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潘集区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对被告人王某聚众斗殴一案开庭审理并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3月12日22时许,在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一KTV内,杨某与王某甲(已判决)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发生厮打。后王某甲邀集被告人王某乙、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对杨某实施报复,当晚23时许王某甲在田集街道珠江路新加坡花园南边临时菜市十字路口处驾车撞击杨某,杨某持刀砍王某甲驾驶的车辆,后王某甲多次开车撞击杨某并将杨某撞倒在地,杨某被撞后躲在现场一货车附近,王某甲打电话邀集在附近事前准备的李某某、王某甲等人来到现场殴打杨某。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潘集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乙受王某甲邀集,伙同王某甲、李某某等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