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讨债不及时,借出去的钱也有可能打水漂。8月19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由于借条超出了20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林某某系寿县隐贤镇居民。1997年11月,隐贤镇某村委会因上缴提留需要,由时任村书记出面从林某某处借款10000元用于周转,村委会于借款日向林某出具书面借条一份。借款后,村委会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林某某催要多年未果遂于2019年6月提出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发生于1997年,借条系1997年11月17日出具,截至本案诉讼之日时间长达21年之久,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20年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虽未丧失实体权利但是请求权因过期而丧失,对超出诉讼时效的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自愿偿还,法律不予禁止。林某某于本案诉讼时亦未提交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证据,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林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