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7日,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寿春司法所联动调解,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14年10月23日江西省某公司中标了安丰至隐贤段大中修工程。2015年1月12日,李某以江西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黄某签订了两份《物资采购合同》,采购石子、水泥,另在2014年12月3日、4日,收料人出具收到5车泥沙、1车黄沙。2015年2月5日,黄某与李某进行了结算,李某计收黄某石子折款228893元、水泥折款543940元、黄沙折款2500元,合计775333元。之后李某支付给黄某100000元货款,李某委托刘某支付给黄某170000元货款。下欠505333元,经催要无果,黄某起诉来院,法院依法判决李某偿还欠款50余万元,但李某未自愿履行,黄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李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李某未自愿履行相关义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也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线索,多次联系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案件执行陷入僵局。2019年8月27日,经调查,查明该被执行人李某因刑事案件在缓刑考验期内,借力司法局,通过司法矫正大队通知被执行人李某到司法局调解,法院、司法局联合调解,严明利害关系,李某如若不履行相关义务,将对其缓刑期内表现造成很大影响,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