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欠货款长期未付,王某某成为成为法院的被执行人,其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有钱进账却拒不偿还货款。4月18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欠杨某某货款本金90000元,利息30000元,共计120000元,长期拖欠未付。2016年8月25日,经大通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付60000元,余款6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次日经两人申请,法院作出裁定确认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因王某某未按期履行上述协议,杨某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月15日,法院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上述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并于三日内报告财产情况,王某某到期未予履行并拒不报告财产。同年12月18日,因王某某拒不报告财产,法院决定对其罚款10000元,但王某某也拒不履行。
经执行干警查控,王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于2017年5月22日进账80000元,其妻子名下一个银行账户2017年1月至12月3日累计进账6万余元,另一银行账户自2017年5月至8月累计进账6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20万余元被陆续转出、取现或消费,王某某均未向法院报告,也未按期缴纳罚款。
2018年1月15日,大通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同年9月28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迫于法律的威慑,今年1月22日,王某某将120000元案件款全部支付给杨某某,并向法院缴纳了10000元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国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