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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计”抗拒执行 终被判处刑罚
作者:张虎  发布时间:2018-05-19 10:24:28 打印 字号: | |

    陈某未抗拒法院执行,竟对法院先后使出了“三十六计”中的多种计谋,但最终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5月18日,安徽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陈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一年。

    2016年5月,大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的父亲偿还赵某借款2337000元,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陈某父子不履行判决,债权人赵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因躲避执行被司法拘留15日后仍不知悔改,为抗拒执行,使出了多种“计谋”。

计一,“金蝉脱壳”。陈某向法院执行人员隐瞒其以前妻吴某的名义于2016年6月份按揭购买一辆宝马牌轿车并一直使用的事实,该车合同价344124元,由陈某支付首付款144065.2元,并持有吴某的银行卡用于分期偿还贷款。

计二,“瞒天过海”。陈某向执行人员隐瞒了其有承包玉兰公馆、新地城市广场、恒大帝景、寿县阳光半岛及广西南宁恒大绿洲等项目的工程款、质保金。

计三,“暗渡陈仓”。陈某为躲避执行,持有并使用其母亲名下的银行卡进行资金往来并经常出入酒吧、饭店等处高消费。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4月21日,该卡流水总额达30万余元,其中支付结算工程款近13万元。2017年5月15日,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陈某再次被大通区法院司法拘留15日,并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侦查。4月17日,大通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陈某不服,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

    淮南中院审理认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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