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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攀附他人品牌 “如家之星”被认定侵权
  发布时间:2017-08-25 16:44:52 打印 字号: | |
  淮南法院网讯 (刘凤玉) “如家”在经营饭店、旅馆等业务的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品牌也为众人所知晓。安徽省淮南市一家宾馆为攀附名牌,为自己取名“如家之星”。8月25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谢家集区如家之星快捷宾馆(以下称如家之星)具有攀附“如家”商誉的主观意图,判决如家之星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有“如家”字样的标识等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28000元。

  2005年1月8日,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被许可使用“如家” 注册商标。经过多年运营,和美酒店“如家”品牌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08年3月5日,“如家”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谢家集区如家之星快捷宾馆”系于2012年9月12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和预包装食品零售。2017年1月,和美酒店发现,如家之星宾馆门头标明了“如家网络”字样,侧面挂有“如家之星快捷宾馆”牌子,房卡及相关设施上印有“如家之星快捷宾馆”、“如家网络”字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如家之星宾馆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店招、广告牌、房卡等使用包含“如家”文字的标识,经营业务与和美酒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同类,构成对和美酒店“如家”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如家之星宾馆在使用“如家”字号进行企业登记时,“如家”注册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如家之星宾馆具有攀附如家商誉的主观意图,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如家之星宾馆的行为同时构成对和美酒店的不正当竞争。
责任编辑:李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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