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法院网讯 (张晓虎) 饮酒后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5月15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宣判,撤销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的判决,改判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6年4月25日,朱某从外地打工回到淮南,在晚饭饮酒后,仍驾驶车辆想连夜回到20多公里之外的潘集老家。当晚23时20分许,朱某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淮潘路刘圩村路段,追尾撞到前方同方向赵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致赵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朱某不但没有进行报警抢救,反而驾车逃逸。经鉴定,车辆碰撞前瞬时速度约为85~88km/h;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淮南市潘集区法院认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朱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判决朱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宣判后,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朱某投案后,没有给予被害人近亲属一分钱的赔偿,至今未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可见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较差,且是在饮酒后超速驾驶车辆追尾造成事故,一审法院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属于适当法律不当,从而导致量刑过轻。淮南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民事赔偿判决允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朱某量刑不当,遂支持潘集区检察院抗诉,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