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法院网讯 (李林) 2016年8月9日是传统的“七夕节”,这一天淮南发生了一起凶案,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在当地甚有影响。2月22日下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某甲、程某、胡某乙故意杀人,被告人邵某窝藏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份左右,被害人徐某与胡某甲因债务问题发生矛盾,关系恶化,胡某甲曾电话威胁见到徐某就将其搞死,并要求程某、胡某乙一旦发现徐某立即告知他。2016年8月9日18时30分许,胡某乙在淮舜路供电局附近看见徐某,立即电话告知胡某甲,随后,胡某甲、程某分别持匕首、棒球棍对徐某进行捅刺、劈砍和捅击,三被告人还对其驾驶的车辆进行打砸。在被害人徐某从车内逃跑后,胡某甲与程某仍进行追赶并继续用匕首劈砍徐某头部,被害人徐某被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甲等三人逃至邵某家中,告知邵某将他人打伤一事,邵某将三人送至自己亲戚家中躲藏,次日,三被告人在窝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胡某甲不能正确处理与徐某因债务纠纷引发的矛盾,伙同程某、胡某乙持凶器对徐某身体要害部位进行捅刺、劈砍,导致徐某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邵某明知胡某甲等人涉嫌犯罪,仍提供隐藏住所,帮助三人逃匿,构成窝藏罪。
庭审中,胡某甲等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三被告人并没有非法剥夺徐某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控辩双方针对此焦点进行了两轮辩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