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中法〔2016〕86号
关于淮南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64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吴雷代表:
您在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结算诉讼费用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建议》中提出的“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理诉讼费退费事宜,将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足额退还”之问题,答复如下: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退、收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7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之规定,经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生效后诉讼费用退、收程序的规定》,并印发全市两级法院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判决生效后诉讼费用退、收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淮中法〔2016〕68号)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6612115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