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法院网讯 (魏玲) 为加强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市中院近日修订试行《关于分案工作的若干规定》,对于案件主审法官的确定、开庭排期以及全员参与办案等方面工作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了案件主审法官由立案一庭在立案时按照各审判庭审判人员名单随机轮序确定,合议庭其他人员由审判庭庭长确定。按照案件性质和审级的不同,在立案阶段为每个案件开庭排期,减少人为因素,保障司法廉洁,提高审判效率。还规定凡具有审判职称的干警,均需参与案件审理,其中院领导办理其分管业务庭的案件,每年不少于2件;业务庭室负责人,每年办案不少于5件;综合部门法官,必须参与一、二审案件的审理,每年不少于5件,有效实现案件分流,锻炼和提高全院法官的司法能力。另外,为进一步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提升办案质量、强化审判委员会监督指导案件审判工作的作用,还规定了审判委员会委员每月至少集体现场旁听一件拟报审委会讨论案件庭审情况,或者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直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全年总计不少于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