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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圩法庭妥善处理一起心理疾病患者劳动争议纠纷
  发布时间:2013-10-21 09:25:57 打印 字号: | |
  淮南法院网讯 (仲米娟) “陈庭长,我已经回原单位上班了。非常感谢人民法院,祝您节日快乐!”10月1日,淮南市潘集区法院平圩法庭庭长陈咏梅接到一位当事人的手机短信,获悉王某的问题圆满解决,不由地露出欣慰的笑容。

  2013年9月的一天,平圩法庭来了一位“醒目”的当事人:穿着打扮与众不同,面部表情僵硬,说话啰嗦、重复,且不停地看手机。法庭干警很警觉,由庭长亲自接待这位当事人。

  经询问,他叫王某,是法庭受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王某于1986年进入淮南平圩发电厂工作,后企业改制为淮南平圩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电公司”)。因王某外出学习等原因,2008年3月1日,王某与平电公司签订《自愿中止劳动关系协议》,期限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止。协议约定,王某在协议期满后可自己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议一致重新签订协议;如双方未续签中止劳动关系协议,王某须在该协议期满后5日内回公司报到;如未回公司报到按自动辞职处理。同时约定在中止协议期内,王某应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纳的部分和企业补充的部分)。

  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自愿中止劳动关系协议》。2012年9月26日,平电公司刊登通告,要求王某自该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回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解除劳动合同。至10月26日,王某未回公司报到。11月5日,平电公司以王某违反《合同法》及《员工违纪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为由,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王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依法撤销该决定。2013年8月20日,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作出仲裁裁决:撤销2012年11月5日平电公司下达的《关于解除王某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平电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在法定期满前向潘集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合法。

  既然被告到庭,陈庭长就通知平电公司,想尝试调解该案。但可能因为被单位除名加之长期学习与社会隔绝,王某对原单位意见很大,情绪非常激动,第一次调解失败。

  面对面调解不成,陈庭长决定背靠背沟通。她耐心地与王某交谈,安抚其情绪,告知其不要着急,有什么想法和要求可以慢慢谈,并保持电话联系,努力打开王某的心结。在承办人的真诚沟通下,几日后,王某开始敞开心扉,他坦陈自己有心理疾病,至今未成家,非常孤独,连兄弟姐妹都不愿意交流。单位的起诉如当头棒喝,如果单位跟他解除劳动合同,他甚至想要轻身。承办人意识到该案如果处理不好,被告精神上会更加受到刺激,代价可能非常惨重。陈庭长当即安排好手头其他案件,专注于该案的处理。她上网查询资料,到医院了解相关病例,咨询注意事项,同时将了解情况与原单位沟通,取得原告的理解与支持。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承办人的努力下,9月17日,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协议,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11月5日解除,双方于2013年9月30日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平电公司视王某身体状况安排适当岗位。平电公司为王某垫付的2008年3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其中个人部分由王某承担;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间王某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王某个人承担。

  国庆节前,平电公司与王某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王某开心得回原单位上班了,一起劳动争议案划上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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