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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集区法院四项措施加强纪律作风建设
  发布时间:2013-08-30 10:51:20 打印 字号: | |
  淮南法院网讯 (谢法) 8月16日,谢家集区法院召开干警大会,传达上级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下一步纪检监察重点工作。院领导班子、各庭室负责同志和全体干警参加了大会。

  会上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8月15日关于加强纪律作风电视电话会议、市纪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宝顺书记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以及市中院8月14日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常院长对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和张宝顺书记批示,做好下一步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安排。谢家集区法院将在下一步工作中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司法公信力,采取以下四项措施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对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零容忍”。在全院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以整治“四风”为切入点,深入查摆突出问题。认真汲取上海高院违纪法官的深刻教训,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加强纪律作风电视电话会议、市纪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张宝顺书记重要批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通知》以及市中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认真深入查找有无背离宗旨、脱离群众,精神懈怠、信念动摇,贪图享受、情趣底下,对待群众“冷横硬推”、“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情况,有无违规配置使用警车、经商牟利和收受会员卡等情况。对存在问题深入剖析,认真制定整改方案。同时,以各种形式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中央“八项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五个严禁”等各项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并用先进典型事迹进行引导激励,违法违纪反面事例向全院干警剖析、警示,增强教育效果,进一步增强广大干警政治素质、法纪观念、文化素养、廉洁自律意识,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做到警钟长鸣,时刻警醒,防微杜渐。畅通内外监督渠道,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箱,院纪检监察室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常态化督察,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从严处理,绝不姑息。

  二是完善机制,强化“一岗双责”制,提高制度执行力。进一步加强廉洁自律制度建设,修改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党风廉政诫勉、提醒谈话制度》、《干警廉政档案管理办法》、《纪律作风管理规定》、《执法执纪监督员工作办法》、《公车使用、维修管理办法》等10余项规章制度,并且在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上狠下功夫,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顶风违纪的行为。认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院班子成员及各庭室负责同志在严以律己,带头学习、遵守各项司法廉洁规章制度,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同时,要克服“好人主义”思想,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敢抓敢管。强化各庭室负责同志的“一岗双责”制,要求各庭室负责同志一方面要抓好审判、执行等业务工作,另一方面也要切实担负起本部门干警廉洁自律的责任,在工作中严格要求本部门干警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送礼,不得参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付款的娱乐、旅游或其他消费活动,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有价证券、购物卡及有其他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平时要多检查、多监管、多督促,注重抓苗头,抓倾向,防患于未然。

  三是注重源头治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廉洁自律氛围。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保持党的先进性的重要举措。院里将进一步突出廉政文化建设的地位和作用,成立廉政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干警积极开展以公正司法、廉洁自律为主题的演讲比赛;慰问老干部、老革命;深入基层走访、慰问困难群众,调研、关注民生问题;聆听本院离退休老同志讲述院史和荣誉史等活动,进一步传承和发扬秉公执法、乐于奉献的优良传统以及其他各种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广大干警培养广泛的兴趣爱好,陶冶情操,提高品位,从精神上净化端正办案指导思想。力求全方位、多角度,让廉政文化宣传教育的触角延伸、融入到工作与生活的各个领域,收到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效果,努力营造出“以廉洁自律、公正司法为荣,以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为耻”的廉政文化氛围,使全院广大干警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廉洁司法意识更加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律理念更加强化,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自觉性更加提高。

  四是加强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和管理,杜绝业外和节假日违法违纪现象。进一步修改完善《关于加强干警八小时以外管理的规定》,要求干警正确处理八小时之外的各种关系和事务,严于律已,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本院的各项制度,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倡导健康、有益、文明的生活方式。不得听信、传播、散布各种不满言论及影响干警团结和法院形象的言论;不得接受案件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亲友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单位的宴请、馈赠、贿赂;不得向案件当事人吃、拿、卡、要,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或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不得开警车、着法院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酗酒。
责任编辑: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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