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法院网讯 (李玲玲) 7月25日上午,两起行政给付案件的当事人贺某和陈某向市法院行政庭赠送了书为“执法为民、为民解难”字样的锦旗,感谢法官们在审理案件中体恤民情,秉公执法。
贺某和陈某系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人,2004年被淮南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尘肺病,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柒级,并被认定为工伤,享受伤残津贴。2011年经复查鉴定,劳动功能障碍为肆级,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依据2004年其受伤前的十二个的工资标准核发了其伤残津贴。而贺某和陈某认为其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柒级后仍在原工作岗位上班,因其工作岗位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持续受到伤害,致使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加重,应当按照重新鉴定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核发伤残津贴,遂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维持了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作出的按2004年贺某和陈某受伤前工资标准为贺某陈某核发的伤残津贴的行政行为。贺某和陈某不服上诉至市法院。
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贺某和陈某在2004年之后一直在原工作岗位上班,持续受到伤害,而工伤保险中心仍以2004年贺某和陈某患职业病的工资标准计算不合理,为充分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贺某和陈某的伤残津贴,遂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及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核定伤残津贴的行政行为,责令淮南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重新核定贺某和陈某的伤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