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法院网讯 (谢法) 七月中旬,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指派两名法官专程赶到河南省商城县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的被告人住址所在地,将包含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内容的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给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请社区矫正部门在做好对被告人缓刑期间教育改造的同时,对其遵守“禁止令”的情况加强监管,并将有关情况即时反馈。
张某是河南省商城县人,2012年2月来我市唐山镇从事石头开采加工。从2012年4月份开始,张某伙同余某多次使用化肥和锯末非法制造炸药用于采石,2012年8月6日下午,张某和余某使用化肥和锯末制造爆炸物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公诉机关以张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向谢家集区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谢家集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考虑到张某非法制造爆炸物确因生产所需,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具有悔改表现,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为了促其在社区矫正中更好地改过自新,防止再次出现违法犯罪行为,谢家集区法院在判决书中适用了“禁止令”制度,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石头开采加工等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从判决,并在判决生效后回到了河南家中。为确保被告人张某缓刑期间的社区矫正工作和“禁止令”能够有效落实,谢家集区法院遂派出法官冒着酷暑远赴河南,将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送达给被告人张某住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