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法院网讯 (赵松 万雪) 7月22日,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金某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二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邹某柴油款22800元。
邹某经营柴油生意,与金某是业务关系,2011年开始邹某向金某所在的工地车辆输送柴油,金某于2011年4月14日和7月16日分别出具欠条两张,共计欠款32800元。2011年10月左右,金某给付原告邹某柴油款10000元,尚欠款22800元。原告邹某曾多次找金某索要剩余柴油款,但金某却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6月17日,原告邹某将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金某支付余款22800元。
金某表示说:“我们是存在业务关系,欠条上的字也是我签的。但工程是我和其他两人共同承包的,所需的柴油费用也应当共同给付,但现在原告只起诉我一个人,我当然不愿意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借款事实存在,应当由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应由被告金某偿还,并作出上述判决。其款项被告可以再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在打欠条时,需明确双方的身份、欠款事实、金额等基本内容,有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在本案中,如在签订欠条时,注明了工程全部合伙人的姓名,这个案件是可以避免的。”案件承办人最终提示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