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法院网讯 (陈燕) 为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基础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市中院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庭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该意见共13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人民法庭立、审、执分立工作。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庭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和受案范围而决定立案的,人民法庭可直接立案,但应当及时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简要案情等报基层人民法庭立案庭,由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一律由执行局执行,人民法庭可以协助。推行审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提高人民法庭信息化应用水平。对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以及采用速裁方式调解和好或即时履行的案件,录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及时加强督办和管理。配置网上办案所必须的各种软硬件设备,以实现法律文书网上审核、签发、打印,电子档案同步产生等功能,提高审判效率,方便群众诉讼。加强人民法庭的信息管理与维护,确保全市法院三级联网运行畅通。
三是促进人民法庭科学化发展。人民法庭审判案件,应着重调解,积极探索调解规律,规范诉讼调解制度。加强与司法所、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积极探索社区法官工作模式,强化审判功能,发挥指导作用,建立多维纠纷解决机制。
四是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司法便民作用。由基层人民法院协调法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营业网点,保证当事人就近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庭不得代收任何费用。根据农村特点,在农忙季节,采用驻庭工作、巡回审判、假日法庭等方式,照顾农时。对当事人希望立即处理的简易民事案件,可以采取即告即立,即来即调即裁的速裁方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