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法院网讯 (田法) 在听到承办法官宣判自己缓刑时,两名年轻的被告人秦某和王某痛哭流涕,并当场表示要痛改前非。
2011年10月16日,两名中学生秦某与陈某在网上聊天时发生矛盾,后相约邀人在某电影院旁边打架。秦某邀集了王某等人。见面后,因双方有部分人相识,秦某方愿意和解,但陈某方不愿意和解。后双方决定让秦某与陈某单独斗殴。在单独斗殴过程中,王某见秦某被打,跑来用脚将陈某踢开,双方其他人员看到后遂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腹部被刀刺伤;同时双方另各有一人受伤,后经鉴定三人均构成重伤。2012年5月17日,检察院以被告人秦某犯故意伤害罪、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在殴打对方的其他人,没有加害王某及另两名伤者,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件,应构成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均为未成年人且系在校学生又有自首情节,承办法官在被告人积极赔偿了伤者损失并取得谅解后,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做出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