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法院网讯 (徐函函) 夫妻俩在共同经营饭店期间赊欠烟酒百货店的酒水款,丈夫出具欠条。后丈夫去世,该笔欠款妻子应否返还?近日,潘集区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案件进行了审理,最终依法判决妻子偿还6975元的酒水欠款。
李某是潘集区一家烟酒百货商店的业主,蔡某和妻子吕某同在潘集经营一家饭店,夫妻俩一直从李某的商店赊欠啤酒和白酒。2010年11月18日经过结算,共拖欠李某货款6975元,蔡某亲笔书写欠条一张交给李某。2011年4月,蔡某不幸去世。李某拿着欠条找到吕某要求还款,吕某一直借口拖延,并要求李某给付自己2006年的酒厂啤酒返利款4500元。无奈之下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吕某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债务发生在吕某与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蔡某去世,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吕某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吕某要求李某给付2006年啤酒返利款,因蔡某是在与李某结算后,给李某书写的欠条且书写时间在2010年11月18日,如李某没有给付2006年的啤酒返利款,应在欠条上注明,而欠条上并未注明。故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