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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近四年 儿子非亲生
法院判决前妻给付精神损失费、抚养费
作者:余占胜  发布时间:2012-09-20 15:33: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潘集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因鉴定发现儿子不是男方亲生,给男方造成极大精神损失,法院判决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精神损失费1.5万元;同时,女方与他人所生之子,男方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小孩多年,故判决女方赔偿男方部分抚养费208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柯某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1年3月2日在潘集区民政局协议离婚,一子(2008年7月11日生)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自理。离婚后,因被告探望孩子时与原告及其母亲发生纠纷,并声称儿子不是原告亲生。为此,原告及其家人疑虑重重,于2011年12月9日去合肥启元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做了亲子鉴定,支付亲子鉴定费2400元。由于该公司技术尚不成熟,便请陕西北美法医司法鉴定所予以鉴定,该所于2011年12月22日出具司法鉴定书,其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原告与儿子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于对方的义务,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请求损害赔偿,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并生育子女,且故意隐瞒事实,致使原告误将该子女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承担了抚养义务长达近四年,被告的过错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带来了不可避免的损害和精神创伤。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任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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